本報訊 陳女士與張先生相戀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陳女士要求張先生寫下一張20萬元的欠條。此后她持這張欠條將張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支付欠款2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認定這20萬元的性質(zhì)屬于“分手費”,違反社會道德,判陳女士敗訴。
陳女士說,她與張先生2005年相識,次年確立了戀愛關(guān)系。相處三年后,張先生向她提出分手,她同意了。因為曾在戀愛期間為張先生購買了大量玉石、高級茶葉等物品,因此雙方協(xié)商張先生支付她20萬元,并寫下了欠條。但兩人分手后,張先生一直拒絕支付欠款,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還款。
審理中張先生稱,他與陳女士其實不存在真實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他的確曾寫過欠條,但實際上欠條上的款項是一筆“分手費”,并非雙方對購置物品的清算款,而且他是在受到前女友威脅的情況下寫下欠條的,現(xiàn)在不同意給付。
法院認為,張先生主張欠款實為“分手費”性質(zhì),并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為證。而陳女士對自己的說法并未舉出證據(jù)。因此可以認定欠條中的欠款具有“分手費”的性質(zhì),并不存在事實上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而“分手費”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法院對陳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后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