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不得有與其他并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并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中國證監(jiān)會日前公布了《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guī)程》(2011年修訂),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guī)程要求,并購重組委委員不得利用并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接受中國證監(jiān)會聘任后,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同時,中國證監(jiān)會建立并購重組委審核工作回訪制度,通過組織回訪,實地了解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方案實施情況、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審核意見落實情況以及證券服務機構持續(xù)督導等情況。
據了解,此次公布的工作規(guī)程,重點圍繞完善并購重組委工作制度、創(chuàng)新并購重組委的工作機制、提高并購重組審核的質量和效率,對工作規(guī)程進行了全面修訂、增補和完善,將近年來并購重組委在實踐運行中較為成熟的做法進一步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
規(guī)程明確,并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并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不得泄露并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不得利用并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并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并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不得有與其他并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并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并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fā)表言論及從事與并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同時,并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jiān)會聘任后,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并鎖定賬戶的申請。
【來源:中國經濟網】
【編輯: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