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評價指標體系(一)基本條件(二)評價指標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評價指標體系說明(一)基本條件(二)評價指標
三、新能源消費統(tǒng)計說明
一、新能源示范城市評價指標體系
(一)基本條件
申報新能源示范城市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基本條件,即“城市綜合能力達標”和“城市新能源消費基礎比重達標”。
1.城市綜合能力達標
申報城市綜合能力達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期完成國家和省級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包括SO2、COD)削減任務;(2)規(guī)模以上單位工業(yè)增加值能耗小于所在?。▍^(qū)、市)的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間規(guī)模以上單位工業(yè)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所在?。▍^(qū)、市)的平均降幅;
(3)新建建筑符合所在?。▍^(qū)、市)政府建筑節(jié)能要求;
(4)上年城市環(huán)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低于所在?。▍^(qū)、市)的平均水平。
2.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礎達標
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3%,或新能源利用量達到10萬噸標準煤/年。
(二)評價指標
評價指標包含三類一級指標,分別為新能源利用量指標、分類新能源利用指標和組織管理及激勵政策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