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wǎng)12月5日消息:時女士與孟先生領取結婚證后,因懷疑孟先生有外遇而拒絕舉行婚禮,孟先生因此起訴時女士要求離婚。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孟先生的訴求。
孟先生訴稱,他與時女士于2007年經(jīng)同學介紹相識,相戀期間關系時好時壞。去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并準備于去年9月12日舉辦婚禮,他及家人積極籌備婚禮事宜及裝修新房,但時女士于去年8月卻發(fā)短信告訴他不同意舉行婚禮,之后反復幾次,最終未舉行婚禮,給他及家人造成了極大的經(jīng)濟和精神損失。他認為,雙方雖履行了結婚登記,但未履行夫妻義務,不存在夫妻感情,他起訴要求離婚。
但時女士不同意離婚。她稱,雙方自由戀愛感情較好,在籌備婚禮期間,她有一天發(fā)現(xiàn)孟先生的車內有一女子,與孟先生穿著情侶裝,并使用同一款手機,她一時生氣,與孟先生發(fā)生了矛盾,有了分歧才導致婚禮沒有如期舉行。她認為,雙方還都年輕,不夠成熟,但感情還在。
法院審理后認為,孟先生與時女士均系初婚,雙方結婚時間不長,都應珍惜婚后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互諒互讓,加深了解,發(fā)生矛盾后均應采取正確的方式加強溝通與交流,對于婚姻關系要審慎對待,不應草率行事。孟先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應予離婚的要件,時女士亦不同意離婚,表示雙方還有感情,故對于孟先生要求離婚的訴求,法院不支持。目前判決已生效。
[來源:京華時報 ]
[編輯:漫步]